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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国新延长能源有限公司晋城文昌西街新安加油站)

发布时间: 2026-08-13 10:02:15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6〕2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国新延长能源有限公司晋城文昌西街新安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鹏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CTDYCQ88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1500号

我局于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抽测你单位12支加油枪,其中7支气液比不合格,分别为2号加油枪0.93、4号加油枪0.96、14号加油枪0.85、15号加油枪0.77、18号加油枪1.33、19号加油枪0.83、20号加油枪1.39。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6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6月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6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6月1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2026年6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6〕2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8月12日


违反油气库、车、罐油气回收装置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Q-16)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取值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15%

已安装但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5%≤X≤10%

7%

加油站规模

15%

4个罐以上

10%<X≤15%

13%

排污去向

10%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5%<X≤10%

8%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不足1个月

3%≤X≤5%

4%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次

3%

3%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0

0

3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20%

/

/

/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3%≤X<0

-2%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5%≤X≤5%

0

合  计

百分值

33%

决定罚款金额

66000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