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陵川县晋宜通钙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346864121P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崇文镇大会村长珍32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大量石灰石,未采取抑尘措施,石灰石堆场运输道路积尘严重。
2.委托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石灰窑烟囱有组织废气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颗粒物超标,实测浓度36.6mg/m3、折算浓度47.1mg/m3,许可排放浓度30mg/m3。
3.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石灰窑配套安装脱硝装置,现场检查时处于生产状态,配套的脱硝装置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5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山西高创环保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5月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证明颗粒物超标;
证据五:当事人2026年5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对于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罚款陆万贰仟元。
对于违法行为2,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罚款叁拾壹万元。
对于违法行为3,鉴于你单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长期稳定低于许可排放限值,脱硝设施未运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轻微违法,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柒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8月12日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Q-17)
|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应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的 |
15%<X≤20% |
18% | |
|
排污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3% |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其他扬尘 |
3%≤X≤7% |
5% |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1个月 |
3%≤X≤5% |
4% |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 完全改正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
合 计 |
百分值 |
31% | |||||
|
决定罚款金额 |
62000元 |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罚款
幅度裁定——大气污染物
(PW-2)
|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排污状况 |
30% |
超许可排放浓度50%以上 不足200% |
11%<X≤16% |
14% | |
|
小时烟气流量(Q) |
5% |
1万标立方米≤Q<20万标立 方米 |
4% |
4% |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5% |
日均值不超标 |
3% |
3% |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 扬尘 |
4%<X≤8% |
6% | |||
|
废气去向 |
5%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2%≤X≤4% |
3% |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简化管理单位 |
3% |
3% |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 改正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
合 计 |
百分值 |
31% | |||||
|
决定罚款金额 |
310000元 |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