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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平市天坤建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7-22 15:36:52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6〕19号

当事人名称:高平市天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81MA0HHTQ69P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北城街道铺上村路西200米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煤矸石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当煤矸石堆放至5米高拦矸坝坝顶后,先留设一个3米宽的平台,然后再以1:2的坡度堆放煤矸石,之后煤矸石堆放每升高5米设一个不小于3米宽的平台),而是将拦矸坝加高至12米,煤矸石填埋至加高后的坝顶,才修建第一级马道平台和排水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5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4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6〕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7月21日


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

(J-5)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取值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

文件的类型

20%

报告书(非生产型)

8%<X≤10%

9%

项目建设地点

20%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0

0

项目建设持续时间

20%

3个月以上

15%<X≤20%

18%

2

整改情况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10%

无整改措施

10%

10%

3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20%

/

/

/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3%≤X<0

-2%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5%≤X≤5%

0

合  计

百分值

35%

决定罚款金额

350000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