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6〕13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长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婷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EE3KHT1E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北石店村畅安路西
我局于2026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6年1月26日将应使用稳态工况法检测的晋E6671*机动车,改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3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3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调取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3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6年6月2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经召回涉案车辆,发现其在转换成两驱模式下无法解除防侧滑功能,所以使用双怠速法。
我局认为:当事人告知阶段陈述的变更原因与案件调查阶段陈述的变更原因(四驱无法正常切换为两驱)不一致,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撑,且涉案车辆2025年度检验时使用的是稳态工况法,可见其具备关闭防侧滑功能。若车辆机械状况确实存在故障,应终止本次检验,待维修完好后方可上线,而非擅自变更检验方法。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万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玖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6月23日
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Q-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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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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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40% |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3辆以下的 |
5%≤X≤15% |
10% |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20% |
1次 |
10% |
10% |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
合 计 |
百分值 |
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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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罚款金额 |
105000元 |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