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不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蒲飞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E6AWM69U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街道道头村北 500米处院内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3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3月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3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3月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5日对你单位复查,你单位已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不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4月27日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