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居善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91MA7XMU634Y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兰花路1199号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楼401室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5年9月10日16时07分至2025年9月13日22时05分更换氨氮在线监测仪器并进行调试,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人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6年2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6年2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6年2月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6年4月1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1.主观无恶意,属过失疏漏,非故意违法。2.无危害后果,未造成环境污染。3.已立即全面整改,违法状态已彻底消除。4.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高额罚款。5.处罚裁量过重,与违法情节严重不相当。
我局认为:1.当事人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充分了解并履行环保责任,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技术规范》做好各项工作。2.当事人的行为破坏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秩序,处罚不以是否造成环境污染为前提。3.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已在裁量基准中体现。4.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不是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5.裁量基准已准确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并合理取值。综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4月27日
违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水污染物(PW-16)
|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30% |
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
11%<X≤16% |
14% | |
|
废水去向 |
5% |
Ⅳ、Ⅴ类水体 |
4% |
4% | |||
|
废水类别 |
10% |
生活废水(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业废水 |
4%≤X≤6% |
5% |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5天 |
4%≤X≤6% |
5% |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 改正 |
0 |
0 |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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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百分值 |
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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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罚款金额 |
62000元 |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