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

无障碍

|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双公示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海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3-18 15:20:46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不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海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鹏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586185996N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马村镇陈村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高性能空心玻璃微珠制备新型系列高科技节能环保保温材料项目处于投产状态,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仅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11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日调取的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11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证明你单位进行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尽管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但严格执行环评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较低,危害后果轻微。2026年1月17日,你单位提交了主管部门于2026年1月16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严格执行环评文件要求,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整改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