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25号
当事人姓名:戴红专
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东乡经九路世纪佳苑23号楼二单元401室
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对晋城市洛凯威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山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意见,你单位铸造高炉容积为635立方米。经调阅你单位自主验收资料,铸造高炉均记载为380立方米,未如实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7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7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7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7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任命文件等,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9月29日
验收弄虚作假的罚款幅度裁定
(J-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建设项目涉 及环评文件 的类型 |
30% |
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 |
25%<X≤30% |
28%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0% |
3个月以上 |
10% |
10% | ||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
10% |
其他污染物 |
1%≤X≤5%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无整改措施 |
10% |
10%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 会影响和生 态破坏 |
20% |
/ |
/ |
/ |
4 |
经济承 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自然人 |
-5%≤X<-3% |
-5%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计 |
百分值 |
46% | ||||
决定罚款金额 |
92000元 |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