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24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洛凯威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素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KUKJY2M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东郜村晋钢智造科技产业园内东北处约200米
我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2年6月24日,环评批复你单位建设380立方铸造生铁高炉及短流程40万吨离心球墨铸管一期工程项目。2023年8月,项目建成并投产。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图纸初步测算,高炉容积为703立方米。生产能力增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未对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经调阅你单位自主验收资料,铸造高炉均记载为380立方米,你单位未如实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3.经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你单位未将上述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3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4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4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4月14日,你单位要求听证。2025年5月12日,我局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辩称:1.关于高炉容积方面。该单位委托山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进行了核查。2025年4月22日,山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认定意见,认定高炉容积为635立方米。2.关于总投资额方面。该单位委托山东鸿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2025年4月16日,山东鸿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两份审计报告,核定铸造生铁高炉项目实际投资126277834.80元,20万吨离心球墨铸管项目实际投资74917345.00元。该单位认为只有高炉部分产能发生变化,铸业部分严格按照环评进行建设,并未出现违规情况,总投资额应以高炉部分的实际投资额进行计算。
我局认为:1.关于高炉容积方面。2025年4月25日,泽州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该单位委托山西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容积(635立方米)认定意见复函予以确认,可予采纳。但依法仍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关于总投资额方面。该单位建设内容从备案到环评均为380立方铸造生铁高炉及短流程40万吨离心球墨铸管一期工程项目,高炉部分只是生产单元,不是独立项目,不能单以高炉部分实际投资额作为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明确,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山东鸿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可予采纳,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应认定为201195179.80元。
对于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陆佰零叁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对于违法行为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伍拾壹万元。
对于违法行为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罚款陆拾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佰壹拾肆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8月6日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J-1)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 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
35% |
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 |
30%<X≤35% |
33%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项目建设进程 |
15% |
生产阶段 |
10%<X≤15% |
1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10% |
未停止建设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
10% |
10% |
3 |
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 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 会影响和生 态破坏 |
20% |
/ |
/ |
/ |
4 |
经济承 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计 |
百分值 |
56% | ||||
总投资额 |
201195179.80元 | |||||
决定罚款金额 |
6035855元 |
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百分值≤2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20%<百分值≤4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
40%<百分值≤6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
60%<百分值≤8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
80%<百分值≤10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
验收弄虚作假的罚款幅度裁定
(J-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建设项目涉 及环评文件 的类型 |
30% |
重污染行业报告书(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 |
25%<X≤30% |
28%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0% |
3个月以上 |
10% |
10% | ||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
10% |
其他污染物 |
1%≤X≤5%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无整改措施 |
10% |
10%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 会影响和生 态破坏 |
20% |
/ |
/ |
/ |
4 |
经济承 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计 |
百分值 |
51% | ||||
决定罚款金额 |
510000元 |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PW-1)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15%<X≤20% |
18% |
排污许可 管理类别 |
10% |
重点管理单位 |
7%<X≤10% |
9% | ||
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 |
10% |
15天以上 |
10% |
10% | ||
排污类别 |
10% |
除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 |
4%≤X≤7% |
5% | ||
排放量 |
10% |
气: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Q<20万标立方米 |
7%<X<10% |
8%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10%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4 |
经济承 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加减5%) |
-5%≤X≤5% |
0 |
合计 |
百分值 |
60% | ||||
决定罚款金额 |
600000元 |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