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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郎建刚)

发布时间: 2025-07-11 15:31:24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不罚〔2025〕4号

当事人姓名:郎建刚

住址: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金村东西大街北1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单位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已建成1台168吨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生产设施,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9日开始投煤作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1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2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1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4月14日,你要求听证。2025年6月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

对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辩称: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是保障泽州县北部多个乡镇冬季取暖的民生工程,上级多次要求天煜公司按期点火供暖,郎建刚作为天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执行上级单位的要求,本人无主观过错,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承担了人民群众温暖过冬的社会责任,且项目点火运行是泽州县政府要求,你主观无过错,采纳你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