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建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7XG9J296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巴公四村村东500米处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5月16日擅自开工建设;
2.你单位供热项目已建成1台168吨循环流化床锅炉等生产设施,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9日开始投煤作业;
3.你单位未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1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1月2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2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执法人员2025年2月28日调阅的在线监控系统数据,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2025年1月20日提供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证明总投资额;
证据六:当事人2025年1月2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3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4月14日,你单位要求听证。2025年6月6日,我局举行听证会。
对于违法行为1,当事人辩称:泽州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早已制作完成,但晋城市行政审批局未予以受理,而且此项目是一项民生工程,泽州县政府要求该项目立即开工建设,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无主观过错,不应予以处罚,且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同时该项目目前仅为一期建设,投资额不足8000万元,不能以73001.86万元予以处罚,此外,在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也与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的行为程度不相匹配。
对于违法行为2,当事人辩称: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在建设锅炉等生产设施的过程中,同步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锅炉及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全部完成验收,且验收合格。在锅炉及环境保护设施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锅炉及环境保护等生产设施可以使用,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违法行为3,当事人辩称:泽州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是在锅炉等生产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均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设备使用可能产生的废物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且目前锅炉等生产设施已停止运行,不再排放任何废物,且正在申请排污许可证,已积极进行整改,同时,在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时也与泽州县天煜热力有限公司的行为程度不相匹配。
会后你单位提供了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泽州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分期建设方案申请的复函》,该文件同意你单位分4期建设,其中1期投资额4000万元,完成时限为2024年12月底,2期投资额8000万元,完成时限为2025年12月底。
对于违法行为1,我局认为:鉴于泽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已同意你单位分批建设且明确了具体的投资额,结合你单位的实际建设情况,对你单位意见部分采纳,认定当前项目总投资额为12000万元。
对于违法行为2,我局认为: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和第八条第一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因你单位未取得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故不能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你单位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违法行为3,我局认为:鉴于你单位锅炉等生产设施目前已停止运行,但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部分采纳你单位的意见,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中“整改情况”由“拒不改正”调整为“已停止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
对于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你单位罚款叁佰陆拾万元。
对于违法行为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罚款肆拾壹万元。
对于违法行为3,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罚款肆拾捌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合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佰肆拾玖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7月7日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J-1)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 文件的类型 |
35% |
非重污染行业报告书 |
20%<X≤30% |
25% |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项目建设进程 |
15% |
生产阶段 |
10%<X≤15% |
1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 整改措施 |
10% |
未停止建设且未办理审批 手续的 |
10% |
1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46% | |||||||
总投资额 |
12000万元 | ||||||||
拟罚款金额 |
360万元 | ||||||||
总百分值 |
罚款金额 |
||||||||
百分值≤2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 |
||||||||
20%<百分值≤4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 |
||||||||
40%<百分值≤6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 |
||||||||
60%<百分值≤8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 |
||||||||
80%<百分值≤100% |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
计算方法: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
未验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
(J-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
30% |
非重污染行业报告书 |
20%<X≤25% |
23% | |
项目建设地点 |
10% |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
0 |
0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 |
5%<X≤9% |
7% | |||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
10% |
其他污染物 |
1%≤X≤5%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10% |
无整改措施 |
10% |
1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41% | |||||
拟罚款金额 |
41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PW-1)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 污染物 |
10%≤X≤15% |
12%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10% |
重点管理单位 |
7%<X≤10% |
9%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15天以上 |
10% |
10% | |||
排污类别 |
10% |
除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 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 |
4%≤X≤7% |
5% | |||
排放量(Q) |
10% |
气: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Q<20万标立方米 |
7%<X<10% |
8%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行为,未进行改正 |
3%≤X≤9% |
6%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48% | |||||
拟罚款金额 |
48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