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一笑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莎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H17Q53H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太行路铭杰苑一号楼10号商铺
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许可证,自2024年7月29日起使用一台三合一口腔CBCT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5年3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5年3月10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5年3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5年3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4月2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我单位在无意思、不懂法规的情况下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于4月27日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积极整改,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十七)违反许可证管理的罚款幅度裁定,整改情况不予取值。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伍万捌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叁佰壹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 9日
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F-1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具体条件 |
违法事实处罚金额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
6万 | ||||
序号 |
裁量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取值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进行整改 |
10%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 |
/ |
/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 计 |
拟罚款金额 |
5.8万元 |
计算方法: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罚款金额=总百分值×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