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撤〔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阳城县鑫鼎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育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2330557119H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通义村东500米处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进行煤矸石筛分、装卸,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2024年12月5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环罚〔2024〕59号)。2025年1月3日,你单位提起行政复议。2025年3月3日,行政复议机关向我局出具了《行政复议意见书》(〔2025〕2号)。
依据该意见书,我局决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