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撤〔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居善水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云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91MA7XMU634Y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兰花路1199号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楼401室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2月27日至3月5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2024年5月17日,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市环罚〔2024〕11号)。2024年6月21日,你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你单位提供了晋城金匠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等证据,证明2024年2月27日至3月5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是因进水指标超过设计指标导致。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