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不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晋煤集团晋圣松峪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健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3358675M
住所: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松峪村
我局于2024年3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工业厂区存在原煤露天装卸现象,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3月2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3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4年6月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我公司原煤堆存于筒仓及储煤棚内,不存在露天堆放现象。车辆外运时主要通过筒仓封闭装卸,且配备有喷淋洒水装置。少部分车辆吨位不精准时,使用铲车临时装卸物料。工业场地每天清扫洒水,未出现扬尘。
我局认为:当事人原煤装车以封闭装卸为主,铲车临时装卸无明显可见粉尘,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研究,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