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晋煤集团晋圣三沟鑫都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雷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7846088XU
住所:晋城市沁水县龙港镇尧都村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危废暂存间相邻的库房内堆存2只废油桶、3桶废矿物油,未采取防渗措施,未设置围堰,部分废油未能有效收集漫流至库房外工业场区;
2.你单位厂区运输道路积尘较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4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4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2024年6月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对于违法行为1,当事人辩称:危废暂存间相邻的库房实际为油脂库,库房内堆存两只废油桶为当天用完油的油桶,因我公司执行的是每天上午对使用完的油桶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导致两只废油桶未及时转移;三桶废矿物油,因我公司环保技术员对油脂库房内存放的油品情况不熟悉,经事后落实三桶废矿物油实际为未用完的齿轮油及液压油,不属于废矿物油。
对于违法行为1,我局认为:综合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违法行为2,当事人辩称:由于今年天气干旱,洒水后地面很快就干燥了,容易造成扬尘。针对厂区运输道路积尘较重的情况,我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当天就及时增加了清扫洒水频次,取得了良好的降尘效果。
对于违法行为2,我局认为:现场照片(影像)显示厂区运输道路积尘较重,可见抑尘措施不到位,整改情况在裁量时已予考虑,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罚款贰拾叁万元。
对于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你单位罚款伍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合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捌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21日
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
(G-18)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别 |
20% |
部分未按规定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 |
5%≤X≤7% |
6% | |
违法行为涉及量 |
20% |
不足0.5吨 |
5%≤X≤10% |
7% | |||
设计规模 (吨/日) |
10% |
100吨以下 |
3%≤X≤5% |
4%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 |
10%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23% | |||||
决定罚款金额 |
23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Q-1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应清扫、洒水的 |
5%≤X≤10% |
7% | |
排污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3%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 扬尘 |
3%≤X≤7% |
5%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1个月 |
3%≤X≤5% |
4%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 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25% | |||||
决定罚款金额 |
5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