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泽州县榕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485585302
住所:山西省泽州县下村镇上村村村东1000米处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烧结机烟气脱硝设备运行记录表记载甲班(11月17日23:30—11月18日7:30)氨水用量0吨,但同时段氨水实际处于使用中,台账未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11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