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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利波)

发布时间: 2025-01-21 10:09:31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刘利波

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大张村38号院2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大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小学操场项目已投入使用,地块面积共计0.6515公顷,其中0.2483公顷原为农用地,0.4032公顷原为建设用地,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前,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12月2日提供的土地用途信息表复印件,证明项目地块变更前后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12月2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7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1月21日


违反规定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T-18)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取值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转变后土地用途

40%

居住、公共、商业用地

20%X≤30%

25%

转变前用地主体

20%

一般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10%≤X≤15%

12%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0

0

3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20%

/

/

/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自然人

-5%≤X<-3%

-5%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5%≤X≤5%

0

合计

百分值

32%

决定罚款金额

0.6万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