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66号
当事人名称:阳城县集源新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71MA0MB7AL11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北安阳村现代陶瓷新材料园区内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0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10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4年10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