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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新广)

发布时间: 2024-12-06 09:14:00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62号

当事人姓名:张新广

住址:河南省沈丘县冯营乡天齐庙行政村天齐庙村378号

我局于2024年9月28日对你在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寨上村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共计2980.7公斤。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52-31。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9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9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9月3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9月28日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6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 5日


危险废物无许可证经营的罚款幅度裁定

(G-23)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取值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违法行为类型

50%

涉及数量1吨以上不足5吨

20%<X≤30%

25%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10%

不足1月

3%≤X≤5%

4%

2

整改情况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

10%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0

0

3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20%

--

--

--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自然人

-5%≤X<-3%

-5%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5%≤X≤5%

0

合计

百分值

24%

决定罚款金额

24万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