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55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豪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72532912U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景西路2775号恒光热力有限公司院内
我局通过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开展巡查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出具的汽车排放检验合格报告中,有37台不同品牌不同型号车辆OBD检查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一致、CVN码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11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车辆基本信息及检测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11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拾贰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柒佰捌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30日
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罚款幅度裁定
(Q-22)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40% |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1辆以上 |
25%<X≤40% |
33%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20% |
1次 |
10% |
10%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 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44% | |||||
决定罚款金额 |
22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