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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4-11-06 17:09:38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51号

当事人名称:晋城市城区钟家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华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502776735311C

住所:晋城市迎宾街钟家庄派出所北侧

我局于2024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8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8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8月22日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