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珈兴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7Y2UFH8F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泽州南路铭基凤凰城38号楼1单元301室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5月8日在“晋城市中心城区供热管道老化更新工程”中进行夜间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5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5月1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4年5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