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7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国新延长能源有限公司晋城文昌西街新安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哲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MACTDYCQ88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1500号
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8月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1次/季)对地下水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5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24年5月7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自行监测频次要求;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5月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21日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的罚款幅度裁定
(PW-1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30% |
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也未 开展监测 |
21%<X≤30% |
26% | |
排污去向 |
10% |
水:城市管网或其他 |
2%≤X≤6% |
4% | |||
排污类别 |
10% |
水:服务业废水 |
2%≤X≤6% |
4%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简化管理单位 |
3% |
3%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5% |
1次 |
2% |
2%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拒不改正 |
10% |
1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50% | |||||
决定罚款金额 |
10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