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6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兰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分公司
负责人:王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MA0KA3Y04R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巴公镇巴公桥铁路西一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号废水管道上的一个检查井(巴马线巴公高速路口77米处)侧方存在破裂现象,部分废水通过破裂处流至检查井周边空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4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2024年5月2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违法行为并非人为故意导致,管网全长约三公里,沿巴公河河床地下掩埋,正值夏季,路况复杂,杂草茂密,人工巡检阻力较大,未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废水外流。4月15日巡检时检查井正常,4月16日检查井破损,外流时间不长且外流量不大。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发现问题后已及时修复,对生态破坏影响较小。
我局认为:排污单位应有效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防止发生生态破坏,当事人未尽到巡检义务并及时发现问题,未充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生态破坏程度、整改情况等情节,在裁量时已予考虑。综上,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6日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罚款
幅度裁定——水污染物
(PW-5)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5% |
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造成 部分污染物排放 |
11%≤X≤16% |
13% | |
日排放量(Q) |
5% |
-- |
-- |
--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5天 |
4%≤X≤6% |
5% | |||
废水去向 |
5% |
城市管网或其他 |
2% |
2% | |||
废水类别 |
10% |
一般工业废水(工业污水 处理厂) |
6%<X≤9% |
8% | |||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
5% |
重点管理单位 |
5% |
5%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 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小型企事业单位 |
-3%≤X<0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34% | |||||
决定罚款金额 |
34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