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四侯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景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508647
地址:晋城市阳城县固隆乡西南村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废矿物油实际贮存量与台账记录不符。
2.你单位洗煤厂场地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3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3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罚款贰拾捌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2罚款伍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6日
违反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及台账记录的罚款幅度裁定
(G-22)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别 |
30% |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未 如实记录 |
10%≤X≤20% |
15% | |
设计规模 (吨/日) |
20% |
100吨以下 |
5%≤X≤10% |
7%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 |
10%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28% | |||||
决定罚款金额 |
28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
违反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Q-17)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型 |
20% |
应清扫、洒水的 |
5%≤X≤10% |
7% | |
排污去向 |
10% |
工业区和其他地区 |
1%≤X≤5% |
3% | |||
废气类别 |
10% |
工业废气(含粉尘)、工地 扬尘 |
3%≤X≤7% |
5%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1个月 |
3%≤X≤5% |
4%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 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 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25% | |||||
决定罚款金额 |
5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