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盖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沁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84635B
地址:晋城市高平市米山镇司家庄村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矸场东南处部分煤矸石堆放高度约7.5米(环评文件要求:当矸石厚度达2.5~3米后,覆以0.8米厚的黄土进行压实),排矸场沟口拦矸坝、消力池已被掩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3月2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3月25日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证明矸石处置要求;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3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听证。2024年6月3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排矸场东南处部分煤矸石堆放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的主要原因是该区域被附近村民倾倒清理河道的淤泥,目前已完成了规范化治理。原本建有拦矸坝、消力池等排矸场防护设施,被滑落的土石掩埋,目前已清理恢复了原貌。
我局认为:当事人所称煤矸石堆放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的主要原因与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现已完成整改,对其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将裁量基准要素“整改情况”裁定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6日
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G-9)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别 |
20% |
部分未采取 |
10%≤X≤19% |
14% | |
实际贮存量 |
10% |
实际贮存量<1000m³ |
3%≤X≤5% |
4% | |||
固废类别 |
20% |
工业固体废物(一类) |
10%≤X≤15% |
12%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 |
10%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36% | |||||
决定罚款金额 |
36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