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盛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进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86032E
地址:晋城市高平市陈区镇沙院村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空压机房右侧一房间内随意堆放含油废矿物油桶、废漆桶、废滤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3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4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2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6日
违反危险废物贮存的罚款幅度裁定
(G-18)
序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取值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比例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违法行为类别 |
20% |
部分未按规定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 |
5%≤X≤7% |
6% | |
违法行为涉及量 |
20% |
不足0.5吨 |
5%≤X≤10% |
7% | |||
设计规模 (吨/日) |
10% |
100吨以下 |
3%≤X≤5% |
4%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 措施 |
10% |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中型企事业单位 |
0 |
0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
-5%≤X≤5% |
0 | |
合计 |
百分值 |
23% | |||||
决定罚款金额 |
23万元 |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