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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晨)

发布时间: 2024-08-06 17:24:43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4〕30号


当事人姓名:郭晨

住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黄华街新华巷353号栖凤小区13号楼1单元302室


我局于2024年3月16日对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釜山风井场地新建的2号燃气锅炉处于运行状态,未进行验收。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3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3月1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3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3月28日提供的废气排放数据表打印件,证明新建项目排污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3月2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2024〕2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我局302室办理非税收入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6日


未验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

(J-7)

序号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取值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

30%

报告表(生产型)

5%<X≤10%

8%

项目建设地点

10%

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0

0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3个月以上

10%

10%

排放污染物的性质

10%

其他污染物

1%≤X≤5%

3%

2

整改情况

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

10%

采取部分整改措施

3%≤X≤9%

6%

3

社会影响和

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

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自然人

-5%≤X<-3%

-5%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

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

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

数值(加减5%)

-5%≤X≤5%

0

合计

百分值

25%

决定罚款金额

5万元

计算方法:

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2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