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不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兰花酿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13631945D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东大街后巷47号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年第一季度未按规定的截止时间(4月15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4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执法人员2024年5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2024年5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2024年5月9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证明上报截止时间;
证据五:当事人2024年5月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你单位已于2024年4月16日自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 年版)》,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加强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学习,严格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