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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泽州县诚汇磨料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14 09:04:11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84号

泽州县诚汇磨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051997648T

地  址: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夥窑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提

2023年9月26日、10月8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公司在厂区内使用了一台排放阶段为国III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机械编码:020301U9234、额定功率36.8KW),晋城市安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D02230926F001)显示,上述机械烟度平均值为3.58m-1(限值:1 m-1)。厂区位于南村镇,根据晋市政通告〔2021〕3号文件要求,南村镇片区范围内使用的机械,尾气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类限值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六:晋城市人民政府通告(〔2021〕3号)打印件1份,证明管控要求。

你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5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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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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