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83号
晋城市城区张彦霞牛魔王牛骨火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502MA7XU5306G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红星西街1955号2号商铺
经营者:张彦霞
2023年9月20日、9月2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单位厨房内油炸食品时,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灯亮起,收集罩旁一窗户处于开放状态,部分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影像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你单位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4号)告知了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辩称:本单位处于亏损状态,资金严重短缺,因而未保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恳请免予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多日,其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为放任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仟元。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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