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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扬佳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 2023-11-14 09:01:11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82号


晋城市扬佳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3468705488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红星东街1811号佳润尚城小区1#一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郝小飞

2023年9月15日、9月2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公司在9月5日夜间进行新材料产业园二期项目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影像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施工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承建情况。

你公司夜间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3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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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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