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81号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朝辉
2023年9月7日、9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公司在承建的公园里居住小区(二期)项目工地未苫盖裸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承建情况。
你公司对扬尘物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物料类型 |
10% |
除涉煤以外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5%≤X≤7% |
6% | |
苫盖面积 |
10% |
苫盖面积不足50% |
5%<X≤10% |
8% | |||
围挡高度 |
10% |
围挡低于物料1米以上 |
7%<X≤10% |
9% | |||
排污去向 |
10% |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
5%<X≤10% |
8%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1个月 |
3%≤X≤5% |
4%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 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 (加减5%) |
-5%≤X≤5% |
0 | |
合 计 |
百分值 |
43% | |||||
罚款金额 |
4.3万元 |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