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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11-14 08:59:28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81号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朝辉

2023年9月7日、9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公司在承建的公园里居住小区(二期)项目工地未苫盖裸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承建情况。

你公司对扬尘物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

建议

要素

具体条件

构成
比例

程度

百分值(X)

1

违法事实情节

物料类型

10%

除涉煤以外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5%≤X≤7%

6%

苫盖面积

10%

苫盖面积不足50%

5%<X≤10%

8%

围挡高度

10%

围挡低于物料1米以上

7%<X≤10%

9%

排污去向

10%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5%<X≤10%

8%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10%

不足1个月

3%≤X≤5%

4%

两年内违反次数

10%

1 次

3%

3%

2

整改情况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10%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0

0

3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20%

轻微(1级)

1%≤X≤5%

3%

4

经济承受度

企业规模大小

5%

大型企事业单位

0<X≤3%

2%

5

地区差异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5%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

(加减5%)

-5%≤X≤5%

0

合  计

百分值

43%

罚款金额

4.3万元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