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3〕81号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3949A
地 址: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赖朝辉
2023年9月7日、9月1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调查。
你公司在承建的公园里居住小区(二期)项目工地未苫盖裸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证据五: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工程承建情况。
你公司对扬尘物质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3〕122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元。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到我局302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
违反对扬尘物质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序
号 | 裁量要素 | 判定标准 | 建议 | ||||
要素 | 具体条件 | 构成 | 程度 | 百分值(X) | |||
1 | 违法事实情节 | 物料类型 | 10% | 除涉煤以外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5%≤X≤7% | 6% | |
苫盖面积 | 10% | 苫盖面积不足50% | 5%<X≤10% | 8% | |||
围挡高度 | 10% | 围挡低于物料1米以上 | 7%<X≤10% | 9% | |||
排污去向 | 10% | 居民区、商业区、文化区 | 5%<X≤10% | 8% |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10% | 不足1个月 | 3%≤X≤5% | 4% | |||
两年内违反次数 | 10% | 1 次 | 3% | 3% | |||
2 | 整改情况 | 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 | 10% | 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 | 0 | 0 | |
3 | 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 | 是否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 20% | 轻微(1级) | 1%≤X≤5% | 3% | |
4 | 经济承受度 | 企业规模大小 | 5% | 大型企事业单位 | 0<X≤3% | 2% | |
5 | 地区差异 | 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及环境容量的大小 | 5% | 各地级市可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地区差异,裁量比例数值 (加减5%) | -5%≤X≤5% | 0 | |
合 计 | 百分值 | 43% | |||||
罚款金额 | 4.3万元 |
计算方法:
1.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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