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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臭氧帮扶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 2022-09-16 09:50:39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情简介:近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闪蒸槽液位计底部排污口阀门密闭不严,存在甲醇液滴落(泄漏)现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密闭。该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典型意义: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规定,认真学习《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严格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提到的各项要求,决不能心存侥幸,否则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