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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臭氧帮扶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 2022-09-16 09:47:49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情简介:近期,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对该公司吹风气炉废气排放口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分析仪SO2示值误差准确度进行测试,在测试前对分析仪进行校零和检查标气有效期,分析仪未出现漂移现象,标气在有效期内。在通浓度为57.7mg/m3二氧化硫标气且系统响应时间超过200秒的情况下,分析仪显示为15ppm(42.9mg/m3),示值误差为25.65%,通入的标气出现的误差超出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示值误差的技术要求(要求为示值误差不超过相对于标准气体标称值的正负5%,吹风气炉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量程为286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典型意义:通过查处该案件,对教育企业树立依法生产,保证在线监测设备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对相关企业也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