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森林火灾事故频发 来看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平寺庄镇釜山村,2025年3月23日14时许,在寺庄镇釜山村山上发生火情。经查,违法人员明某香(女,72岁,寺庄镇釜山村人)到釜山村该家坟地烧纸,燃放鞭炮时,导致附近山坡荒草及灌木着火,明某香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二:高平寺庄镇北赵庄窑头村 ,2025年3月24日15时许,在寺庄镇北赵庄窑头村山上发生森林火情。经查,违法人员孙某国(男,72岁,寺庄镇鹿宿村人)在鹿宿村山上耕地时,将地内的稻谷秸秆和杂草点燃,引发山火。目前,孙某国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调查取证中。
案例三:凤城镇山头村野外用火, 近期,凤城镇山头村发生一起野外用火现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5年1月16日7时许,李某某,男,凤城镇后则腰村人,不顾阳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要求,不顾凤城镇山头村委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劝阻,在借种的山头村耕地内,使用打火机将玉米秸秆点燃进行焚烧,引燃周边杂草、树木造成火势,经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合力扑救,明火于10时30分许被扑灭。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120平方米,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结合《山西省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鉴于李某某此次焚烧面积大、持续时间长,县、镇、村多次宣传禁止违规野外用火,仍我行我素,不听劝阻,对周边林区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同时对当前防火形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镇执法队对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四:凤城镇酒庄村野外用火,吕某某,男,凤城镇酒庄村人,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凤城镇酒庄村耕地内,使用打火机将茄子、玉米秸秆点燃进行焚烧,过火面积约2平方米,焚烧持续约10分钟,产生烟尘,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结合《山西省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鉴于吕某某此次焚烧秸秆处于污染防控关键期,县、镇、村多次宣传禁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烟尘物质的行为,仍我行我素,影响恶劣。镇执法队对吕某某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其立即整改,清理焚烧痕迹。
通 报
3月22日,台头村吉某生,男,在田间地头野外用火,被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第一时间停止其野外用火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3月22日,台头村吉某平,男,在田间地头野外用火,被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第一时间停止其野外用火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3月22日,石臼村孙某青,女,在田间地头野外用火,被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第一时间停止其野外用火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3月23日,西峪村 栗某生,男,在田间地头野外用火,被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第一时间停止其野外用火行为,当场给予警告。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分别对以上四人给予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相关程序正在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