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大气污染,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凤城镇持续做好秸秆禁烧广泛宣传、加大巡查,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心存侥幸,顶风作案的群众加大处罚力度,树立典型。现将近期凤城镇查处的1村民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露天焚烧秸秆案例
经查明,2024年3月8日14时45分许,凤城镇老窑头社区居民张某某在自己耕地内,使用打火机将耕地里的秸秆点燃进行焚烧,且引燃地内杂草,造成火势蔓延,过火面积约500平米,产生大量烟尘,污染环境。接群众报警后,镇执法队工作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焚烧秸秆产生的烟尘污染周围大气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凤城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秸秆禁烧的相关法律:
一、《晋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 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