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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晋城一企业这么搞,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 2019-11-12 08:23:00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平市金富岩石灰岩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入料、破碎、筛分、出料环节均处于生产状态,配套布袋除尘装置未运行。

    办理结果:高平市金富岩石灰岩矿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高平市金富岩石灰岩矿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晋城市生态  

    案件评析: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了四种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还要受到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同年又配套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这四种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到23种。 

  本案中,该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大气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的情形。因此,该企业不仅要面临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受到公安部门10-15日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