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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晋城这两家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结果……

发布时间: 2019-11-08 09:34:00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泽州县金村镇志国新型建材厂“环保用电监管”软件发现:该厂破碎车间10月19日16时45分用电负荷达到峰值,18时30分用电负荷降为0。

 

 

 

  2019年10月17日18时,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截止调取“环保用电监管”软件时段仍处于黄色预警期间。对该厂黄色预警的要求为:停产,禁止使用国四以及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2019年10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山西浩翔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徐家岭储煤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储煤场厂区内有三辆排放标准为国四的运煤车于当日上午进入厂区(晋E75930,晋E75119,晋E75208),其中一辆(晋E75119)正在装载原煤,一辆(晋E75930)在检查时段驶离厂区。 

   2019年10月17日18时,我市启动了重污染天黄色预警,截止检查时段,仍处于黄色预警期间。对该公司黄色预警的要求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载货汽车进行运输。 

  办案结果

  以上两家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以上两家企业下达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了予以查封相关设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案件评析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同年又配套出台了《查封、扣押办法》,对“查封、扣押”的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做了具体规定。“查封扣押”作为一种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可以对违法排污、肆意污染、破坏环境等违法采取及时制止有效执法手段。 

  以上案件中,两家企业在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均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环保部门对其作出予以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及时制止了违法行为,对其他企业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