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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0-03-17 09:54:38        信息来源: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全市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加强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为重点,不断加大信息公开范围和公开力度,切实保障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强化信息公开。切实将环保网站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全面提高我局信息公开水平。主动公开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的17类环境信息;全面公开了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和环境应急等8大类31个小项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及时公开了全市重点监控企业的自行监测信息、监督性监测信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等信息。

(二)强化服务公众。根据公众、企业等服务对象的需求,丰富和发展办事指南、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反馈、公示公告和资料下载等栏目的内容,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费征收、排污权交易、危废转移、监督性监测、委托监测、应急监测等业务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流程和要求都主动进行了公开,提供了相关表格文档的下载和业务的咨询,方便群众办事。

   (三)强化政民互动。进一步加强互动栏目建设,丰富互动交流方式,畅通了政民互动的渠道,通过局长信箱、在线咨询、在线访谈、网上调查和民意征集等栏目,架起了环保部门和民众之间的沟通桥梁,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反映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在网上及时反馈、公示,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对环保部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对环保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2019年,对局长信箱、在线咨询2个栏目受理的181条内容及时进行了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新
制作数量

本年新
公开数量

对外公开总数量

规章

      0

     0

      7

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0

     0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0

     0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93

 增87

     180

行政强制

       1

 增47

     48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上一年项目数量

本年增/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条第(九)项

信息内容

采购项目数量

采购总金额

政府集中采购

     15

          2749.84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2.重复申请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六)其他处理

0

(七)总计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规范性文件发布有所欠缺,信息发布不及时,与本单位其他部门沟通不到位。改进情况一是规范信息公开程序;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力度;及时与本单位其他部门沟通,及时发布相关部门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报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