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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环境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工作,适应行业发展新要求,结合当前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实际,现决定废止《晋城市企事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城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从即日起《晋城市企事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城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不再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