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办理,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综合认定办法(试行)》并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9日(星期五)18:00之前通过邮箱(jchbfzk@163.com)将意见反馈我局,征求意见稿可通过我局官网检索查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建议。
感谢支持。
联系人:张云 电话:0356-2026803
附件:1.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综合认定办法征求意见表
2.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综合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附件1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综合认定办法征求意见表
单位名称 |
|
意 见 建 议 内 容 |
附件2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
综合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调查办法》,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的办理,有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是指赔偿义务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非涉刑案件。
二、综合认定情形
(一)涉大气、水污染物(有毒有害、放射性、重金属、病原体污染物除外)超标排放浓度限值≥0.1倍,小于≤0.3倍,且排放时间≤12小时,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
(二)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案件;
(三)其他有组织排放违法事实清楚的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案件。
三、综合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轻微案件综合认定情形;
(二)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同意磋商;
(三)赔偿义务人同意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综合认定。
四、综合认定程序
(一)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告知赔偿义务人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赔偿义务人对是否同意赔偿、磋商、综合认定进行书面答复,未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综合认定;
(三)赔偿义务人按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和数据,未提供的视为不同意综合认定;
(四)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在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中选取1-2名专家参加综合认定,合理的专家费用由赔偿义务人负担;
(五)综合认定小组成员由专家、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科长、分管负责人,违法行为涉业务科室科长、分管负责人,赔偿义务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共同组成;
(六)综合认定小组成员共同参加综合认定会议,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
(七)市生态环境局应在综合认定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通知赔偿义务人综合认定小组组成人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赔偿义务人认为小组成员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回避;
(八)赔偿义务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综合认定会议或未经许可退出会议的,视为不同意综合认定。
五、综合认定时限
综合认定时限为九十个工作日,自赔偿义务人同意综合认定开始起算;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六、综合认定意见
综合认定会议结束后,综合认定小组应出具小组成员签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同意并盖章的综合认定意见,综合认定意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如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综合认定意见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或山西省对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轻微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